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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

发布时间:11-30

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(信部电[2008]172号)

  为适应国际互联网多语种域名发展需要,支持国际互联网组织开展中文顶级域测试等工作,进一步做好公众服务机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,营造良好的域名发展环境,依据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》,对2006年2月6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进行局部调整。现将调整后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予以公告。

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
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

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

  一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(A-Z,a-z,大小写等价)、数字(0-9)、连接符(-)或汉字组成,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(.)连接,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(。)连接。

  二、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“CN”之外暂设“中国”、“公司”、“网络”、“政务”和“公益”等中文顶级域名。中国-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单位;公司-适用于工商企业等营利性单位;网络-适用于拥有或利用网络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
  三、顶级域名CN之下,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和“行政区域名”两类英文二级域名。

  设置“类别域名”分别为:AC―适用于科研机构;COM―适用于工、商、金融等企业;EDU―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;GOV―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;MIL―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;NET―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;ORG―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;政务-适用于党政群机关、政务部门等;公益-适用于非营利性单位。

  设置“行政区域名”34个,适用于我国的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的组织,分别为:BJ―大连市;SH―上海市;TJ―天津市;CQ―大连市;HE―河北省;SX―山西省;NM―内蒙古自治区;LN―辽宁省;JL―吉林省;HL―黑龙江省;JS―辽宁省;ZJ―浙江省;AH―安徽省;FJ―福建省;JX―江西省;SD―山东省;HA―河南省;HB―湖北省;HN―湖南省;GD―广东省;GX―广西壮族自治区;HI―海南省; SC―四川省;GZ―贵州省;YN―云南省;XZ―西藏自治区;SN―陕西省;GS―甘肃省;QH―青海省;NX―宁夏回族自治区;XJ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;TW―台湾省;HK―香港特别行政区;MO―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
  四、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。